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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20执2429号

马清与张文静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清;张文静;王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20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马清,男,汉族,1986年08月23日出生,贵州省清镇市。

被执行人:张文静,女,汉族,1980年07月07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马清与被执行人张文静,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20民初141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文静,王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880346.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静,王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强无工商登记记录、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申请人马清与被执行人张文静对部分案款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文静在本案中实际履行了190万元);且(2018)渝0120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文静全部履行完毕,余下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申请人马清只找主债务人王强给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上临控等措施,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人已受偿债权为人民币1900000元,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990634.67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2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舟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蒲 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