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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3执11号

贺云波与郭桂兰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贺云波;郭桂兰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503执11号

申请人:贺云波

被执行人:郭桂兰贺云波与郭桂兰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贺云波申请将所有人李富恩的吉房权通字第4240号坐落在东华路站前委面积57.20平方米的房屋归贺云波所有(该房屋现已拆迁并回迁至通化市二道江区鼎玉山庄小区第7幢3单元3-2-3号房面积72.98平方米的房屋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贺云波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吉0503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鲁玉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