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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5民初227号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5民初227号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丹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

法定代表人:高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寅,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雲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