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5民初227号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丹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
法定代表人:高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寅,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雲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