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825民初106号 原告 白宝良,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古温大街。 被告 王超,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北冷乡西南冷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4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宝良款4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