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民初232之一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左玉群,女,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芦洲乡江口村流陂**。身份证号:3622281981********。联系电话:15079******。
被
申请人:章某,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租住上高县。 原告左玉群与被告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财保2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章某在芦洲乡政府的猪场拆迁补偿款89353元。左玉群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左玉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章某在芦洲乡政府的猪场拆迁补偿款89353元或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顺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晏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