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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刑更2063号

符光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符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63号罪犯符光龙,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临罗刑二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符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符光龙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光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符光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符光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雨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