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再1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平,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人,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2民终530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6)京民申462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李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1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一审案件受理费19240元,由李某1负担9620元(已交纳),由李某2负担9620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240元,由李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蔡 宁
审判员 吴 宏
审判员 江慕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天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