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8刑初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苗苗,女,1995年1月7日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8)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苗苗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苗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1日至6月28日,被告人陈苗苗通过微信以学驾照、生病等为由诈骗刘某7000元钱。2018年11月8日,陈苗苗被民警抓获。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手机照片、银行卡照片、手机截图照片、天津农商银行明细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陈苗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苗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苗苗承认指控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初,被告人陈苗苗与刘某成为微信好友。2018年6月21日至6月28日,陈苗苗通过微信编造理由谎称自己急需用钱骗刘某7000元钱,随后刘某微信拉黑。2018年6月29日刘某拨打110报警。2018年11月8日,陈苗苗被民警抓获。案发后,陈苗苗赔偿刘某经济损失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刘某陈述、证康某证言、被告人陈苗苗供述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手机照片、银行卡照片、手机截图照片、天津农商银行明细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苗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陈苗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苗苗犯诈骗罪,判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燕飞
书记员商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