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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执2428号之一

孙福林与邹龙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福林;邹龙飞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7执2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福林,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明、王勇,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邹龙飞,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孙福林与被执行人邹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7)苏0507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邹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福林借款人民币704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1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1600元,由被告邹龙飞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福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前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2、经查,邹龙飞在本院涉及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目前均未能执行完毕,且邹龙飞已于2017年1月离婚。3、据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邹龙飞目前居所不明,申请人曾前往户籍地查找,亦未找到其本人。4、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71650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华杰

代理

审判员  王程昊

代理

审判员  遆志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