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2民初1916号
原告:乔绪琴,女,汉族,户籍地图们市。
原告:徐燕,女,汉族,户籍地延吉市。
原告:徐莉,女,汉族,户籍地图们市,
被告:崔春峰,男,朝鲜族,地址龙井监狱。
被告:王雪梅,女,汉族,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绪琴、徐燕、徐莉诉被告崔春峰、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钱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绪琴、徐燕、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乔绪琴、徐燕、徐莉负担。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