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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2民初1916号

乔绪琴等与崔春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绪琴;徐燕;徐莉;崔春峰;王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2民初1916号

原告:乔绪琴,女,汉族,户籍地图们市。

原告:徐燕,女,汉族,户籍地延吉市。

原告:徐莉,女,汉族,户籍地图们市,

被告:崔春峰,男,朝鲜族,地址龙井监狱。

被告:王雪梅,女,汉族,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绪琴、徐燕、徐莉诉被告崔春峰、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钱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绪琴、徐燕、徐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乔绪琴、徐燕、徐莉负担。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