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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民初15245号

张畅与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畅;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91民初15245号原告张畅,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A、B塔楼**AB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452647。法定代表人聂卫献。委托代理人柴伯韬,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张畅诉被告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3月份至2018年8月份共计18个月的工资119485.88元(其中基本工资5500元/月,餐补250元/月,通讯补助100/月,交通补助800元/月,保密补助200元/月);经济补偿金50000元。本院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2017年12月之前按全额工资发放。之后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支持。经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5500元×10个月+5500元÷21.75天×170天=97988.51元。关于经济补偿金,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满四年半,故被告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500元×5个月=2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黑蜘蛛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畅工资97988.51元、经济补偿金27500元,以上共计125488.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樊永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司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