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李青英,女,汉族,1966年5月1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元瑞平,女,汉族,1985年2月3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李青英与任永强、元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元瑞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元瑞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6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