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81执184号

李青英、元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青英;元瑞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李青英,女,汉族,1966年5月1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元瑞平,女,汉族,1985年2月3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李青英与任永强、元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元瑞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元瑞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6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