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赣118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林业局,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南门新区金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1476850-4。
法定代表人:吴智晖,男,该单位党委书记、局长。
被执行人:许长河,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林业局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林罚决字【2018】第12-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德林罚决字【2018】第12-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许长河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擅自破坏德兴市万村乡万村潘家湾三角塘山场的林地用于建设钙粉厂,非法使用林地面积3,600平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许长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每亩补植杉木74株,共计400株);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6,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林业局作出的德林罚决字【2018】第12-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罚额适当,该处罚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德兴市林业局作出的德林罚决字【2018】第12-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詹志瑾
审 判 员 张 诚
审 判 员 祝文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万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