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2民初91号
原告:贾某,女,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孙某,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共同财产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1月15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前支付原告应得共同财产2万元,到期后,被告始终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 被告孙某承认原告贾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 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枝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