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葛长敏,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歌,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加英,女,193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宗月,男,193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杨克花,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宋昌盛,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葛长敏、张歌、张宗月、徐加英与被执行人杨克花、宋昌盛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岛海事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长敏、张歌、张宗月、徐加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青海法执字第9号,2015年3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7年5月17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72执恢35号。2018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执监12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11执34号。 经查,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也在该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葛长敏、张歌、张宗月、徐加英与被执行人杨克花、宋昌盛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