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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财保5号

徐成贵、杨贞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徐成贵;杨贞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3财保5号

申请人:徐成贵,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

申请人:杨贞伟,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申请人徐成贵因与被申请人杨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杨贞伟位于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锦绣花园42号楼1503#房产(产权证号S201XXXX53、S201XXXX54),查封限额35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50万元,保险单号12203003900605699345。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贞伟位于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锦绣花园42号楼1503#房产(产权证号S201XXXX53、S201XXXX54),查封限额35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