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81民初711号原告单某,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邹某,女,82岁,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邹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单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景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