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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315号

田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李某1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5民初315号

原告:田某,女,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国英,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田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在郸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2。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具有家庭暴力,稍有不顺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在2018年6月2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了争执,被告李某1就把液化气罐拉到了卧室,打开液化气罐阀门释放出液化气,并点燃了液化气罐,把孩子和原告烧伤,现原告还在治疗,被告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现羁押在郸城县看守所,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双方继续生活下去,原告的生命也将受到威胁,所以原、被告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无奈,特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我现在因故意伤害案件被羁押,可能要判处刑罚,所以暂时无法抚养孩子,我要求孩子暂时由原告抚养,等我出狱后我再抚养孩子。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1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2(2014年1月8日出生)在被告李某1故意伤害案件服刑期间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李某1服刑期满后,李某2由被告李某1抚养,原告田某每月支付李某2抚养费300元,支付至李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来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