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0民初4912号之一
原告:周修书,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綦江县明靓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环卫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62661753Y。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华,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修书与被告綦江县明靓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于2018年7月17日由
审判员曹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被告对该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中止审理。
原告周修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修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修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修书负担(已纳)。
审判员 曹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