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8683号
原告:衢州市柯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1006557X(1/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碧云路****。
法定代表人:祝石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素梅,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百仙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92324351N,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万田村**。
法定代表人:童飞剑,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市柯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百仙果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柯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姚冬琴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