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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财保20号

田义喜与重庆市江北区顺达机械模具厂陈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田义喜;陈强;重庆市江北区顺达机械模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财保20号

申请人:田义喜,男,汉族,1954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

申请人:陈强,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

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顺达机械模具厂,住所地重庆市江**郭家沱大溪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X220105252。 法定代表:陈强,厂长。 申请人田义喜与被申请人陈强、重庆市江北区顺达机械模具厂申请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渝0105民初17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强、重庆市江北区顺达机械模具厂名下价值148万元的财产;具体于2018年1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顺达机械模具厂在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账户的存款148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顺达机械模具厂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郭家沱支行账户的存款148万元。现申请人田义喜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账户,并增加被申请人陈强名下开户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郭家沱支行账户的存款148万元作为本案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田义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田义喜的继续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善浩

书记员钟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