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6151号
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郑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锋,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蒯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