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更126号罪犯邓利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利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湘刑终6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邓利军的原审判决。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9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邓利军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截止2018年11月,该犯考核共获得5个表扬并余504分。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利军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利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三天(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显 雄
审判员 旷 学 瑛
审判员 (院印)廖雯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志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