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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财保18号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良;傅见英;李兴良;凌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财保18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吴明安,董事长。

被

申请人:周建良,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

申请人:傅见英,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

申请人:李兴良,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

申请人:凌志英,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申请人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建良、傅见英、李兴良、凌志英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建良、傅见英、李兴良、凌志英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周建良、傅见英、李兴良、凌志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普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晶晶 ? 移送执行案件表 移送单位 本院立案庭 执行局(立案 庭)收案人签收 案由 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或所在地 及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 周建良、傅见英、李兴良、凌志美 住址或所在地 及联系方式 执行依据 裁判文书 (2019)浙052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 生效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履行义务 期限 年月日前 移 送 说 明 (签字) 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