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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4财保10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人民政府、孟庆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人民政府;孟庆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4财保10号

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杜蒙县江湾乡江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铮,该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乡政府副乡长,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孟庆辉,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庆辉的银行存款账户中的存款2750元(账号:54×××19,开户行杜蒙县农村商业银行江湾支行)予以冻结。申请人用其单位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黑E×××**,所有人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人民政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庆辉的银行存款账户存款2750元(账号:54×××19,开户行为杜蒙县农村商业银行江湾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8元,暂由申请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