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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民初9070号

汤振华与洪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振华;洪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9070号

原告:汤振华,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洪永军,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汤振华与被告洪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2019年1月14日,原告汤振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汤振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汤振华负担。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胡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