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9070号
原告:汤振华,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洪永军,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汤振华与被告洪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2019年1月14日,原告汤振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汤振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汤振华负担。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胡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