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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2执16号

申请人粱红辉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粱红辉;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粱红辉,女。

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邵市劳人仲案字[2017]第1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于2018年10月26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现本院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502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姚新志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家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