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8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志磊,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汪沟村和索河办惠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78062950R。法定代表人王丹委托代理人王顺法,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17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郑州通宝路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汪沟村和索河办惠场村土地18706.18平方米建水稳站,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18年4月23日,申请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17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对该处罚决定中罚款134340.29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17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17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34340.29元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闫 艳
审判员 闫志恒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