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4民初34号
原告:陈玉英,女。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纪伟,经理。
原告陈玉英诉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中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