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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4民初34号

陈玉英与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玉英;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84民初34号

原告:陈玉英,女。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纪伟,经理。

原告陈玉英诉被告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吉林盐业集团磐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中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