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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1民初174号

王晓强、沈阳盛世行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春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晓强;沈阳盛世行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春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174号

原告:王晓强。

被告:沈阳盛世行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丽颖。

被告:徐春波。 原告王晓强与被告沈阳盛世行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春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