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174号
原告:王晓强。
被告:沈阳盛世行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丽颖。
被告:徐春波。 原告王晓强与被告沈阳盛世行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春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