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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43号

杨长武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长武;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1民初43号

原告:杨长武,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晨,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0277084J),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9389434M),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div>

法定代表人:金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长武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长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长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圣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帆 代

书记员 沈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