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1民初43号
原告:杨长武,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晨,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0277084J),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9389434M),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新区三江路以南/div>
法定代表人:金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长武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长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长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圣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帆 代
书记员 沈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