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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31民初110号

崔小丹与史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小丹;史洪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31民初110号

原告:崔小丹,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史洪岩,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拜泉县鑫腾达汽车服务中心经理,住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丹与被告史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小丹以与被告史洪岩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崔小丹负担。

审判员  于宏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才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