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31民初110号
原告:崔小丹,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史洪岩,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拜泉县鑫腾达汽车服务中心经理,住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丹与被告史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小丹以与被告史洪岩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崔小丹负担。
审判员 于宏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才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