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05民初1458号
原告:姜玉君,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焕振,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郑喜福,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姜玉君与被告薛焕振、郑喜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玉君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薛焕振、郑喜福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薛焕振、郑喜福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姜玉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姜玉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隋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