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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05民初1458号

姜玉君与薛焕振、郑喜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玉君;薛焕振;郑喜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05民初1458号

原告:姜玉君,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焕振,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郑喜福,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姜玉君与被告薛焕振、郑喜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玉君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薛焕振、郑喜福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薛焕振、郑喜福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姜玉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姜玉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隋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