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初12443号
原告:徐福清,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梁玲芳,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徐福清与被告梁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梁玲芳因酒店资金周转所需,分别于2008年8月15日、2008年9月13日、2008年9月24日向原告徐福清借款50000元、200000元、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三份,后该款项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梁玲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徐福清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被告梁玲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陈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