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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1民初8410号

徐磊与任陈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磊;任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111民初8410号

原告:徐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任陈林,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徐磊与被告任陈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

审判员向真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王建明、

人民陪审员张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磊、被告任陈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违约金一万元整;2、支付员工雇佣工资共一万六千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7日原、被告就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东二区食堂鲜果遇见茶的店铺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先付一万元定金,剩下于2018年4月9日签订门店转让合同时支付,原告于2018年4月9日与被告沟通,被告告知等一至两天签订合同,2018年4月20日告知原告店铺无法转让,于2018年4月23日退回定金一万元整。期间工资每人4000元,共四人,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门面经营转让协议书(草稿)、收条、转账记录。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6日,双方口头协商被告拟将华中科技大学东二区食堂鲜果遇见茶的店铺转让给原告经营,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元,4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后因店铺无法转让,被告于4月23日退还原告11000元。另查明,被告未实际经营涉案店铺。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原告所提交的《门店转让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确认,该协议未成立并生效。原告依据未生效的《门店转让协议》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50元,由原告徐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 真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欣

书记员祝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