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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93民初2386号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曲艺、徐航与吉林省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得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曲艺;徐航;吉林省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得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93民初2386号

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深圳街。

法定代表人:赵丽杰,经理。

原告:曲艺,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徐航,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菜。

被告:吉林省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萍,经理。

被告:王得丰,男,汉族,1977年3月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曲艺、徐航诉被告吉林省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得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曲艺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航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得丰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曲艺的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徐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航负担。

审判员  苏勇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