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102执1645号
申请执行人:杨凡,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罗目镇。
被执行人:李德良,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关于杨凡与李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德良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凡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13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诗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