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2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柳忠强,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李朝焕,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柳忠强与被执行人李朝焕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柳忠强与被执行人李朝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朝焕于2019年2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柳忠强3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柳忠强28300元,并同时用自己房屋进行担保,如到期未履行法院可评估拍卖其房屋,申请执行人柳忠强放弃其他利息请求。现申请执行人柳忠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521执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