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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21执599号

柳忠强与李朝焕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柳忠强;李朝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2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柳忠强,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李朝焕,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柳忠强与被执行人李朝焕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柳忠强与被执行人李朝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朝焕于2019年2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柳忠强3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柳忠强28300元,并同时用自己房屋进行担保,如到期未履行法院可评估拍卖其房屋,申请执行人柳忠强放弃其他利息请求。现申请执行人柳忠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柳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521执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政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