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81民初284号

李定海与郑林国、王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定海;郑林国;王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284号

原告:李定海,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朋,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林国,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王银平,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海与被告郑林国、王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秋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