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284号
原告:李定海,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朋,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林国,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王银平,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海与被告郑林国、王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秋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