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40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于卫毅,男性,1963年9月2日出生,住辽源市
被执行人:崔洋,男性,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卫毅与被执行人崔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被执行人崔洋在执行隋国良、沈冬冬、东丰县拉拉河人民政府回款,给付申请人于卫毅。现申请人于卫毅与被执行人崔洋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402执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于大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