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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402执853号

于卫毅与崔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卫毅;崔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402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于卫毅,男性,1963年9月2日出生,住辽源市

被执行人:崔洋,男性,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卫毅与被执行人崔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被执行人崔洋在执行隋国良、沈冬冬、东丰县拉拉河人民政府回款,给付申请人于卫毅。现申请人于卫毅与被执行人崔洋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402执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于大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