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2民初14343号
原告:李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琴。
被告:孙国良。
被告:徐敏。 原告李建与被告孙国良、徐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及委托代理人秦秀琴、被告孙国良、徐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协助办理张家港市车库的房产过户手续;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9月两被告因老房拆迁获得了位于张家港市车库,两被告委托当时的拆迁办主任陈胜勤出售该房屋。2003年9月25日,经原告与陈胜勤协商,原告以1358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当日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陈胜勤收到购房款后将房屋钥匙交付了原告。之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2012年7月25日,两被告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过户事宜,未能成功,故起诉要求过户。 被告孙国良、徐敏辩称,我的房子卖给原告的时候是按照安居房价格,当时的价格不高的,出售房子的时候房产证也是没有的。过了10年办了房产证,现在原告要求过户,我的要求是原告最起码补贴我5万元,或者我把房子收回来,我愿意出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孙国良、徐敏委托案外人孙国良亲戚陈胜勤出售张家港市车库。经陈胜勤与李建磋商,最终以135800元的价格成交;双方未对过户税费作明确约定。2003年9月25日李建支付购房款后,陈胜勤交付了案涉房屋钥匙。之后李建装修入住至今,现李建要求过户,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收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2012年7月,孙国良、徐敏领取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 上述事实,有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记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国良、徐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涉诉房屋已经交付,原告已经入住多年,且孙国良、徐敏也领取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已经达到过户条件。现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过户,应予支持。过户税费按照法律规定负担。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孙国良、徐敏应协助原告李建将张家港市车库过户至原告李建名下(过户税费按照法律规定负担)。限被告孙国良、徐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126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茅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