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24号
申请执行人:谢波,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苏健,男,回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97236-0),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爱花,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单位员工。 谢波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淄仲裁字第496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该案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仲裁委员会(2018)淄仲裁字第496号裁决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满祉强
审判员 魏玉赅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