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5执2180-2号申请人执行: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学远,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栋,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柴玉柱,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朱云凤,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张传新,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27日以(2018)鲁1325民初430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传新、柴玉柱、朱云凤、张家栋的存款2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传新、柴玉柱、朱云凤、张家栋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义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