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325执2180-2号

执行、张家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执行;张家栋;柴玉柱;朱云凤;张传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5执2180-2号申请人执行: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学远,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栋,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柴玉柱,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朱云凤,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张传新,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27日以(2018)鲁1325民初430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传新、柴玉柱、朱云凤、张家栋的存款2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传新、柴玉柱、朱云凤、张家栋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义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