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景明,男,生于1967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容,女,生于1978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景明因与被上诉人杨明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2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景明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景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绍刚
审判员 陈 萱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刚
书记员 周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