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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民终60号

孙景明、杨明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明容;孙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景明,男,生于1967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容,女,生于1978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景明因与被上诉人杨明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2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景明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景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绍刚

审判员  陈 萱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刚

书记员  周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