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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107号

陈军峰、靳永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军峰;靳永超;∶赵慧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陈军峰,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靳永超,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赵慧利,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关于陈军峰申请执行靳永超、赵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以(2017)豫0184民初80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陈军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瑞安路东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2单元101室担保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0**8079)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慧利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瑞安路东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月季园7号楼2单元1层101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一套。现因被执行人靳永超、赵慧利已按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陈军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瑞安路东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2单元101室担保房屋(新郑房房权证字第0**079)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慧利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瑞安路东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月季园7号楼2单元1层101室房屋(新郑房房权证字第**)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