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陈军峰,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靳永超,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赵慧利,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关于陈军峰申请执行靳永超、赵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以(2017)豫0184民初80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陈军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瑞安路东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2单元101室担保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0**8079)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慧利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瑞安路东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月季园7号楼2单元1层101室房屋(新郑房权证字第**)一套。现因被执行人靳永超、赵慧利已按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陈军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瑞安路东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2单元101室担保房屋(新郑房房权证字第0**079)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慧利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瑞安路东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月季园7号楼2单元1层101室房屋(新郑房房权证字第**)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