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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969号

彭荣建与曾桃红、扬州江北康复医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荣建;曾桃红;扬州江北康复医院;邓全和;陈开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969号

申请人:彭荣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伟,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玮,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曾桃红,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

申请人:扬州江北康复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荷叶路**。

被

申请人:邓全和,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

申请人:陈开芹,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申请人彭荣建与被申请人曾桃红、扬州江北康复医院、邓全和、陈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荣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桃红、扬州江北康复医院、邓全和、陈开芹银行存款12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荣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桃红、扬州江北康复医院、邓全和、陈开芹银行存款12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天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