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969号
申请人:彭荣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伟,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玮,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曾桃红,女,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
申请人:扬州江北康复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荷叶路**。
被
申请人:邓全和,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
申请人:陈开芹,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申请人彭荣建与被申请人曾桃红、扬州江北康复医院、邓全和、陈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荣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桃红、扬州江北康复医院、邓全和、陈开芹银行存款12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荣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桃红、扬州江北康复医院、邓全和、陈开芹银行存款12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晓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天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