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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执2422号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24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被执行人詹秋荣,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方晓,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叶欢慧,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陈雄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詹秋荣、方晓、叶欢慧、陈雄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1民初52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詹秋荣、方晓、叶欢慧、陈雄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秋荣、方晓、叶欢慧、陈雄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詹秋荣、方晓、叶欢慧、陈雄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詹秋荣、方晓、叶欢慧、陈雄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方晓、叶欢慧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已支付本案诉讼费2419元,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9年1月4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44681元。被执行人詹秋荣名下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圩仁村188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叶欢慧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陈雄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詹秋荣、陈雄艺采取布控措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