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执异8号 异议人: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村**。
法定代表人:黄宝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明,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王富民,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孔宪坤,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港湾街**。
法定代表人:叶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民与被执行人孔宪坤、丹东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公司)对本院(2017)辽0604执256号限制高消费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民兴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民兴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伟民
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汤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