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111执37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沙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申报财产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来自
杭州沙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111执377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沙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申报财产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浙江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