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更166号罪犯文朝科,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邵东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朝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9日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邵中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5月20日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刑更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9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文朝科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朝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截止2018年11月,该犯考核共获得8个表扬并余54分。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文朝科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朝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显 雄
审判员 旷 学 瑛
审判员 (院印)廖雯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志 伟 微信公众号“”